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》,明确变压器油、导热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可免征收消费税,该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。
至此变压器油、导热油消费税争论总算盖棺定论,虽然还依稀地记得2010年2月国税总局的《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》中,还明确绝缘油类仍属于润滑油范围,应按 “润滑油”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《公告》认为,变压器油、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2008年出台的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中规定应征消费税的“润滑油”,因此不征收消费税。
同时,《公告》指出,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,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。
《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》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》(新国税发[2009]227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《润滑剂和有关产品(L类)的分类第15部分:N组(绝缘液体)》(GB/T7631.15-1998)规定的润滑剂范围,变压器油、导热油等绝缘油类产品,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。据此,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、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,应按“润滑油”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请遵照执行。
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,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,变压器油、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规定中应征消费税的“润滑油”,所以不征收消费税。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
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:
变压器油、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67号)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“润滑油”,不征收消费税。
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10]76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,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一○年八月三十日